欢迎光临无锡社科网

今天是:

科普基地

无锡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时间:2017-12-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各学会(研究会),各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社科普及基础设施与社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社科普及活动社会化、经常化和制度化,现将《无锡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社科联

                                                          2017年12月20日

  

  

  

无锡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科普及,加强和完善社科普及基础设施与社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社科普及活动社会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是集聚各界力量,具有较强集聚、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社科普及阵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传承文明、弘扬人文精神为宗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三贴近”原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公众人文社科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

  第四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由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认定并命名授牌。市社科联科普部是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可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纪念馆、文化馆、文艺演出场馆、文创基地等);

  (二)历史、文化、自然景区(包括各类文化主题公园等);

  (三)教育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党校、行政院校、军事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五)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人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街道、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能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并把社科普及纳入整体工作规划;

  (二)申报单位有中长期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并能在当地社科普及活动中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三)申报单位愿意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能积极参与全市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等活动;

  (四)申报单位有比较完备的社科普及工作手段,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网络),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五)申报单位有自建能力和多渠道筹措社科普及活动经费的条件,有必要的经费用于社科普及。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填报《无锡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

  

第三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认定

  第八条 市社科联科普部负责根据申报材料,组织进行实地考查和综合评估,提出评审意见,报市社科联分管领导审核。

  第九条 市社科联党组研究,审批认定符合条件的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并向社会发布,由市社科联授牌。

  第十条 全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定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

  

第四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任务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形式、载体等的策划,增强品牌意识,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不断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整合资源,通过微信、微博、微视频、移动客户端以及电子显示屏、录音录像、宣传橱窗、挂图、展板、宣传册、网站(专栏)和讲座、培训、竞赛、表演、咨询等多种形式和方式,每2月组织开展一次(全年不少于6次)以上社科普及主题活动。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配合、支持所在地社科联工作,积极参加全市和本地区的社科普及活动,在每年全市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期间至少组织开展2项以上相关专题活动。

  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加强与所在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联系与合作,更好地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五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实行自主运行的开放管理模式,应加强与社科联的联系,接受社科联的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要积极参加、配合社科联组织开展的专题调研、交流观摩及其它社科普及活动,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要认真做好社科普及工作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活动项目的图文资料存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社科工作培训,不断提高其组织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能力。

  第十八条 市社科联根据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管理运行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社科普及项目实施情况等,对在促进社科普及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给予表彰和重点支持,并推荐参加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创建。

  第十九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加强与市域范围内各高校社科联、社科学会及社科专家的联系,加强社科普及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专家学者结合本职工作和自身专长,为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提供支持,开展人文社科讲座,传播人文社科知识。

  第二十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按照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将社科普及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向市社科联报送社科普及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具体工作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主动报备市社科联。

  第二十一条 建立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竞争和淘汰机制。市社科联每两年组织复评考核一次,通过复评的继续取得示范基地资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资格的;

  (二)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宣传和开展封建迷信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以社科普及名义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

  (四)复评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当撤销示范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社科联。

  附:无锡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docx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