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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时间:2018-05-3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鼓励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加快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强市建设,更好地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发,是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展示社科研究成果,促进社科学术交流和合作,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五条  评奖工作由市成立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实施。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设在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具体负责评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成果总数不超过1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

  第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标准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八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社科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安排。

  第九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特别是本省、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是本市个人或者集体的研究成果,本市个人和集体为第一、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内部成果应当是课题负责人或者首席专家。

  第十一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应当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发表的成果。一个作者最多可申报2项成果,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申报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地厅级奖励的,不再申报、参评和奖励。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向评奖办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根据评奖通知要求,向评奖办或者评奖委员会的委托申报点提交申报表、成果原件、佐证资料等材料。

  评奖委员会的委托申报点为市各社科学会,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社科联)、市委党校科研处和在锡高校社科处(科研处),接受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申报材料,经汇总后报评奖办。

  第十五条  评奖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审读评分。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审工作分学科评审组初评、综合评审组复评和评奖委员会终评三步进行。

  第十七条  学科评审组由在社科领域中具有较高学术、研究、管理水平和较强决策咨询能力的专家,与往届评委组成评委备选库,按学科结构分别抽取组成,一般由5人组成。

  学科评审组根据评分标准和评审规则打分,进行初评,形成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

  第十八条  综合评审组由各学科评审组负责人、学科评审组部分专家及评奖办人员组成。

  综合评审组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学科(地区)均衡的原则对初评推荐的成果进行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市成果奖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评奖委员会召开终评会议,根据省优秀成果获奖情况及综合评审组的推荐,拟定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评奖委员会终评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的拟获奖成果,应当经到会委员2/3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拟获奖成果,应当经到会委员1/2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评奖委员会拟定的获奖成果建议名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评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评奖办提出;评奖办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如异议属重大事项或者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由评奖办进行核查后,提交评奖委员会研究处理;评奖办应及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认定属于剽窃、剥夺他人研究成果,骗取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社科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与申报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进行回避申报。

  第二十四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施行的《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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