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无锡社科网

今天是:

社科评奖

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时间:2024-04-1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强市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展示社科研究成果,促进社科学术交流和合作,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着作(含专着、工具书、古籍整理、译着)、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服务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第五条  评奖工作由市政府成立的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实施。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设在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具体负责评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成果总数不超过1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项、二等奖不超过45项。

  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标准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八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市社科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安排。

  第九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学科学术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特别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宣传阐释党的创新理论、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传播普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是本市个人或者集体的研究成果、本市个人或集体为第一或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的成果,应当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发表的成果。一位申报者最多可申报两项成果。

  第十二条  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申报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地厅级奖励的,不再申报、参评。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向评奖办或者评奖委员会的委托申报点提交申报表、成果原件、佐证资料等材料。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可靠。

  评奖委员会的委托申报点为市各社科学会,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社科联),市委党校科研处和在锡高校社科处(科研处)。各委托点负责接受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申报材料,并汇总后报评奖办。

  第十四条  评奖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审读评分。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分学科评审组初评、综合评审组复评和评奖委员会终评三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科评审组由在社科领域中具有较高学术、研究、管理水平和较强决策咨询能力的专家组成。

  学科评审组根据评分标准和评审规则打分,进行初评,形成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审组由各学科评审组负责人、学科评审组部分评委、有关专家及评奖办人员组成。

  综合评审组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学科(地区)均衡的原则对初评推荐的成果进行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市优秀成果奖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第十八条  评奖委员会召开终评会议,根据省优秀成果获奖情况及综合评审组的推荐,拟定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评奖委员会终评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的拟获奖成果,应当经到会委员2/3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拟获奖成果,应当经到会委员1/2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评奖委员会拟定的获奖成果建议名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评奖结果。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评奖办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奖办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评奖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一条  依法认定属于剽窃、剥夺他人研究成果,骗取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评奖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构成侵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奖的评审人员与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评奖规定和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与申报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格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奖委员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8号)同时废止。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