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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正在探路中前行的家庭农场——无锡市家庭农场发展调查

时间:2015-03-1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盛小伟

  2013年2月27日,无锡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江苏省第一家家庭农场——“锡山区先锋家庭农场”。截止到2014年5月底,无锡市范围内已经登记注册了家庭农场199户,申报出资4亿元,涉及土地流转3.26万亩,家庭农场家庭成员数437人,雇佣期在1年以上的雇工总数571人。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经露出尖尖角,登上了中国经济的大舞台,并在逐步展现着自己独特的魅力。本文拟通过对无锡家庭农场登记情况的调查分析,力图找出其发展特点、存在问题并提出发展建议。

  一、        无锡家庭农场发展的特点

  (一)区域分布上与各地产业结构相适应。在无锡市域内,作为传统工业、商业集中的老城区的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和作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的新区,就没有家庭农场登记;而作为农业可耕地占全市一半、城镇化建设进程略慢的宜兴市,共有116户家庭农场,申报出资3.2亿元,涉及土地流转2.3万亩,分别占总数的58%、80%和71%。其余的江阴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在以工为主的同时,尚保留有极少部分的“涉农”,故其数量分别为45户、30户、6户和2户,排位顺序也与各地农业用地规划排序一致。

  (二)在组织形式上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为主。分别为个体工商户105户、个人独资企业85户、合伙企业4户、有限公司5户。这与“家庭经营”、“家庭财产出资”、“一人有限公司”等制度性安排有关,申请人广泛认同。值得一提的是,合伙企业的出现印证了关于“一个家庭背景下细分为不同的核心家庭(比如哥哥与弟弟的不同家庭),由于其共同承包或承租土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在生产经营中可能存在着细微的差异,有时是较大的差异(比如哥哥家种芹菜,弟弟家种百合),因此在不同品种农产品的经营中就会有不同的执行合伙事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但可能而且必要”的制度设计时的预想。

  (三)在土地规模上以500亩以下的占绝大多数。其中100亩以下的87户,占总数的44% ;100亩至500亩的104户,占总数的52%。这与农业部门大体是种植业要在30亩以上的统计口径相符合;也与法国等国家的实践表明在50-200亩之间为宜的规律相符合。

  (四)平均土地租赁年限为14年。据粗略统计,土地租赁期限以宜兴市最长,为16.5年;锡山区最短,为10.7年。但这项指标远低于联产承包责任制30年一轮的期限,可能会给承包人加大投入带来不利影响。

  (五)主业以多种经营、经济作物占多数。主业为果蔬园艺及其他种植的有90户,占总数的45%;主业为种养结合的有38户,占总数的19%。而单纯从事谷物种植的只有30户,占总数的15%;单纯从事水产养殖的只有10户,占总数的5%。无锡市委农办统计认定的56户家庭农场,2013年平均收入45万元。其中,种植葡萄、花卉、灵芝等经济作物的家庭农场平均收入达50万元以上,但单纯种植稻麦的只有15万元。

  (六)长期雇工与家庭成员人数之比为1.3:1。表明目前我市的家庭农场规模还不大,也可能是对长期雇工问题存有各方面的顾虑。

  (七)从发展趋势看,除了2013年3季度略有下降外,整体上家庭农场新登记逐季环比增长。2013年一季度以来,每季度分别新登记7、30、24、32、43、62户。而另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1-2季度,只新登记90户,少于家庭农场的105户。

  二、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和困难

  (一)工商部门登记与农业部门认定之间有差距。2013年11月,中共无锡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布了《无锡市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在经营者身份上,作了“具有所在市(县)、区的农村户籍;或者在本地具有3年以上农业从业经历、对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贡献较大并经所在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认可的农业从业人员”的限定;在长期雇工上,作了“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限定;在家庭农产用地上作了“既可以是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也可以是经营权流转获得的土地。流转的土地必须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的限定。并对56家的农户颁发了家庭农场证书。这与工商部门放手、鼓励的认识略有差别。一方面,虽然我们强调工商登记与农办认定互不为前置,但农办的认定标准造成了事实上的“高门槛”,势必会影响申请人的自愿登记选择。另一方面,一旦国家有相关的扶持鼓励政策出台,认定、发放部门可能就在农办、农委,势必造成申请人按照农办的认定标准选择登记,可能会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合,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现比较大的偏差。

  (二)关于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红利”还没有出台,会影响申请人的选择。据了解,目前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的“农场主”,他们或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甚至有限公司的执照,他们抢先登记家庭农场,是看到了家庭农场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一场产权更为明晰下的“单干”,“我的地盘我做主”、“丰收歉收独自担”;经营更能体现自主性的特点,且责任性强、稳定性好,经营中即使有矛盾,也局限于家庭内部,不会传导给他人及社会。他们热切期盼国家或相关部门的“政策红利”能够出台并兑现。以另一个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无锡市每年有450万元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专门用于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力推动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2014年2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包括最近的定向降准,但在基层落实上,尤其是对于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没有房子、机器等固定资产作抵押的,会在资金的扶持、发放上带来影响。

  (三)对“雇工”的认识还很保守。在当前大规模农业机械化推广程度不高,农业服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家庭农场如果不雇工而仅由家庭成员参与劳动,就当前农村的家庭人口结构及规模而言,就只能做一家一户的“小本买卖”,根本不可能有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生产的集约化、高科技化并不等同于简单的机械化,有时高科技必须与密集人力劳动相结合。比如,桃树种苗的选育可以使用高科技技术,但授粉等环节必须依靠人力。同时,我国可耕地的南北差异也决定了南方只能推广以人力辅以小型农机具的“深耕细作”模式,而不能象北方一样使用大型农业机械以节约人力。因此,需不需要雇工、雇工多少,纯粹是一个经济学考量,完全应当交给“农场主”自己判断。

  (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有较大的差距。目前,无锡市共有240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出资额81亿元,登记合作社成员数为70.6万人,分别是家庭农场的12倍、20倍和1615倍。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07年开始登记,具有先发优势以外,还在于“加入各类合作组织”是考核“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级政府的推动意愿较为强烈,各项优惠政策实施到位,几乎所有农民全部纳入了合作社组织,更在此基础上创新发展了物业股份合作社、合作联社等多种形态。而家庭农场没有创设成为一种独立的登记主体,与种养专业户、种田大户的角色区分还不是很明显,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在夹缝中求生长,导致目前的发展速度、发展体量与当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序时进度有着不小的差距。

  (五)品牌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家庭农场的一个重要的优势是商品化。而突出其商品优势的重要载体是商标或品牌。目前,还未统计到家庭农场有注册商标。即使按照我市目前经济主体与商标数之比5.7:1来看,199户家庭农场也要有35个商标才能达到平均水平,这固然与家庭农场起步晚、“农场主”有顾虑而未着手开展有关,另一方面,我市涉及农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共有阳山水蜜桃、宜兴大闸蟹、宜兴百合、斗山太湖翠竹、江阴河豚、宜兴紫砂、甘露青鱼等7个,申请人都是当地协会,协会对品牌授权使用的覆盖面很广,冲淡了协会成员个体品牌的显著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整合了种植、包装、运输、销售的产业链条,受让了其核心成员的品牌,迅速在市场上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作为后发的家庭农场在其中的差异化竞争难度很大、路途艰难。

  三、进一步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建议

  (一)尊重农民的自由自主选择。无论是家庭农场、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甚至是种养专业户、种田大户,都是农民在创业致富的过程中的一种组织形式,要不要工商登记,选择怎样登记,都应当由农民自由自主选择,不能强迫,更不能为了实现某种政绩而强制登记,要允许农民在等待、观望、比较中作出自认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谨防用行政推动来替代经济规律、价值规律的引导。只有这样,才能培育农民风险自负、利益自得的闯市场的意识,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市场定位,组织生产、销售,达到农民、农业双赢的良好目标。

  (二)要出台并兑现政策红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各部门相继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比如:在农业生产、流通、加工、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等诸多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优惠;在农业科技人员的服务、财政性资金的安排上有支持等。对于家庭农场这种新生事物,应当比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更多更好的“政策红利”,我们建议家庭农场在充分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多项优惠政策的同时,一是要加快促使央行关于“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农业机械购买需求,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至3年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等措施的落地。二是要建立家庭农场贷款风险金制度。三是对参与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村集体给予资金补贴。重点补贴将土地长期稳定流转给家庭农场的村集体,激发村集体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确保家庭农场土地的长期稳定,促进家庭农场敢于不断加大投入、实现规模经营。

  (三)要加大品牌建设力度。一是要鼓励对家庭农场优质农产品申请注册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开展品牌保护,提高优质农产品的价格。二是要鼓励协调一些广告阵地,组织投放优质家庭农场产品的推广广告,凸现品牌效应。

  (四)要进一步放宽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一是放宽对经营者身份的限定。对户籍是农民,在农村有承包的土地,从事的就是纯农业的种植、养殖业等;对户籍是农民,家中也有承包土地,但早年离乡从事工业、服务业并成为了业主,现在回乡创办家庭农场的;对农业院校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户籍为非农,但熟悉和从事着农业经济的;对长期或曾经从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农技人员;对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致富后,有“农业情节”的业主,都要允许他们办家庭农场。二是要放宽雇工人数限定。在登记中,应当用主要生产经营者概念替代。应当主要考察家庭成员(农场主)对农业发展的控制力,比如:资金投入、经济决策、关键的农业生产技术、销售渠道的布局等是否由家庭成员掌握。若干年后,还应当考察家庭农场是否实现代际传承。不必考察雇工人数。三是要放宽土地流转期限。无论是一个好的农产品、还是一个好的畜牧水产品,要通过长期的繁育、试验、筛选才能定型推广,过短的承包期限,不利于农业新产品的投入,5年的流转期显然太短,应以不少于15年为宜。

  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正在探路。今后会独占鳌头,还是各领风骚,还是逐渐沉寂?需要时间的检验,也要看当政者、当局者的眼光与判断。

  作者: 盛小伟(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魏磊(无锡工商局注册处副处长)

  所在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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