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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7-1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2017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维护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学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会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市社科联有关规章以及学会章程,努力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无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会须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学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四条 申请筹建市级学会,须由发起人按有关规定向市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社科联批准后,再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筹建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 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学会,须在正式召开成立大会前1个月向市社科联提交筹建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六条 学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年检,向市社科联报送年检材料,经市社科联初审同意后到市民政局办理年检手续。

  第七条 学会换届工作须按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时如须修改章程,应将草案事先报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初审,通过后再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社科联复审同意,再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学会负责人的选举和届中变更须事先征求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并经市社科联审查批准后按学会章程进入选举程序。

  第八条 学会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住址、分支机构、财务账号等登记事项,须按规定程序持有关证明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市社科联审查批准后,在1个月内向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学会注销登记,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在市社科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学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经市社科联批准,学会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学会应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学会的有关重大事宜。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由学会章程规定,但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由学会章程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数最多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其中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中青年专业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不少于五分之一。理事名单须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十三条 学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名单须报市社科联备案。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学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思想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学会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中青年专业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学会负责人如果是党政机关干部或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含离退休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学会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章程中写明并报市社科联审查及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在该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会注销时,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亦同时注销。学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学会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及其负责人的职务名称须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学会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会主办或参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实体机构),必须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与学会的业务范围相关。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学会主办或参办的实体机构必须按有关法规办理登记手续,按核准的方式和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其收入的盈余属于学会的部分应主要用于补贴学会活动及自身事业发展。学会对其主办的实体机构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对参办的实体机构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会主办、参办实体机构,须按有关法规办理,并将其登记和开展业务的情况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十九条 学会不得接受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挂靠”。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学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围绕发展大局,积极开展学术研讨、课题研究和科普咨询等活动,努力为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决策服务,为学界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会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1.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2.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推介与转化;

  3. 决策咨询、评估与社情民意调查;

  4. 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

  5. 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对外交往;

  6. 承接政府转移的相关职能与事项及购买公共服务;

  7. 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8. 参与市社科联组织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奖、理论研讨、社科普及咨询等活动,并完成相关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会开展业务活动应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为主体,需确保导向正确,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求,注重社会效益,并讲求质量,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学会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会应加强开展各项活动的计划性,活动后应撰写活动综述或工作小结,并及时向市社科联提供相应资料和活动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会组织各种重大活动,事先应向市社科联报告。举办跨省市、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学术活动须事先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协办上列活动,则由主办单位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学会将批准件抄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会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注意内外有别,确保国家的机密和安全。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活动,须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事先报市社科联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学会接受境外资助项目需事先报市社科联进行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会的各级学术交流活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效防控非法组织、非法有害出版物的渗透和非法宗教活动。学术活动的衍生产品,如录音、录像资料和据此整理的书面文字材料等,如需公开出版,须经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共同审核把关。

  第二十七条 学会主办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内部出版物)须按国家和省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社科联备案。学会对所办报刊须加强管理,严格编审制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思想导向,努力提高质量。上列报刊和出版物以及学会编印的简报、通讯等资料应按期报送市社科联。

  第二十八条 学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社科联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将重要的学术成果报送市社科联。

  

第五章  人事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会吸收会员,须遵循章程,坚持标准,履行手续。单位会员,应是与学会专业有关的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或有助于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应是相关专业人员,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学会须按照章程保障会员的权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应及时进行严肃的处理。

  第三十条 学会领导成员的管理见本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学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属实体机构的负责人的任免,由学会理事会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决定,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人事、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学会兼任职务不得领取学会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第三十三条 学会有关负责人、业务骨干须参加市社科联组织及相关单位组织的有关专项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四条 学会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专项活动资金。

  第三十五条 学会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的经费以及开展学会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学会(包括其主办的实体机构)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须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应按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学会在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须进行财务审计,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审计结果,并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市社科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该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学会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会须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建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提高政治鉴别力。结合自身情况,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会员的思想动态,提升意识形态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条 学会须加强思想建设、廉政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学会正确的发展方向、舆论和学术导向,建设智库型学术社团。

  第四十一条 学会须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学会应单独或联合成立党组织,落实有关学习和组织生活制度,积极参加市社科联党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立党组织的学会由党组织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切实担负把握正确政治导向、壮大主流思想文化、管好意识形态阵地、处理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管理与引导。

  学会党组织应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同时要加强对党员的党纪法规教育,对错误思潮和言行自觉抵制、积极斗争。学会党组织要积极做好会员的团结、引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学会中非中共党员会员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第四十二条 学会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会的内刊、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类自媒体平台等社科理论阵地,以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各种学术交流活动都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思想导向。当作为主办单位时,须对学术活动主讲和发言人员的情况尤其是思想政治倾向和研究领域要严格把关。

  第四十三条 学会须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积极认真参加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按照评估标准规范自身建设,促进学会发展。

  

第八章  学会考评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初,市社科联将建立由社科联领导班子成员、有关专家和学会部相关人员组成的考评工作组,对学会上一年度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全面量化考核评估。

  第四十五条 考核评估程序为:

  1. 发布市社科联学会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估通知;

  2. 对学会参评材料进行初审;

  3. 考评工作组对初审后的参评材料进行评审;

  4. 结果报送市社科联党组审定后向外通报。

  第四十六条 考评等级从高到低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上一年度无故未履行年检手续的学会不得参加考核评估工作。

  第四十七条 市社科联结合年度考核评估情况,对学会进行综合评定,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学会和优秀学会工作者,对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学会和个人给予表彰。市社科联还将定期向上级社科联推荐先进学会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对不参加考核评估和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会将作以下处理:一年不参加或不合格,限期进行整改;连续两年不参加或不合格,给予书面警告;连续三年不参加或不合格,将建议市民政局对其予以撤销登记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联可约谈其负责人,限期整改,书面警告,并可建议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直至撤销登记等处罚。

  1.对市社科联布置的工作拒不接受或敷衍塞责,无故不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活动的;

  2.重大活动和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的;

  3.不按时换届的;

  4. 违规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的;

  5. 违反财经制度,违法违规使用财产、收支资金的;

  6.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7. 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8. 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 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10.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12. 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民政局登记,由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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