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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招标课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1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招标课题(以下简称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招标课题。

第三条 市课题资金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课题责任单位是课题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课题负责人是课题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课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承担者应当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尽可能用更少的投入产生更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社科联共同制定课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负责市课题资金年度预算的安排;

(三)参与市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社科联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课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负责市课题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拨付

(三)发布年度课题申报指南,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课题申报立项等工作;

(四)对申报课题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对外公示等,提出拟资助课题及经费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经费;

(五)组织专家对立项课题进行鉴定;

(六)督促并指导课题立项单位认真完成课题实施工作,指导并加强课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课题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课题申报计划组织课题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课题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市社科联对立项资助课题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课题和财务资料;

(四)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收回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资金并及时上交市财政;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课题资金开支范围

第九条 课题资金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应当由课题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课题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     资料费:指在课题项目 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文献检索费等;

2.     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分析等支出的费用;

3.     会议费、差旅费: 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学术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该项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30%;

4.     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     其他费用:指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课题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0 万元以下部分为 40%; 超过 10 万至50万元(含)的部分为 30%;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为 20%。主要包括:

1. 绩效费用:指为提高研究效率和质量而支付给课题组成员的绩效支出;

2. 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一般按资助总额5%以内提取,原则上少列支或不列支管理费;

间接费用根据科研人员在课题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课题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课题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 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课题责任单位财务部门对课题经费统一管理;课题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参与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课题预算的编制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填报课题申请书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课题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需要调整课题预算的,课题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完成课题预算编制,经课题责任单位审批后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十五条 课题资金的审批原则为申报审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六条 根据核定的课题资助额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课题资金分两次拨付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多个单位协作研究课题的资金,拨付到课题组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分割。首次拨款按照核定资金额的 60%支付, 其余 40%作为预留资金,待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课题,预留资金不再拨付。

第十七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社科联有权追回拨款:

1. 未经无锡市社科联批准,课题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的;

2. 未经无锡市社科联批准,修改、变更、中止课题的;

3. 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4. 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课题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根据已经编制的课题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课题资金。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金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课题资金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资金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课题资金账目 的单据,以备审计、 财政部门和市社科联检查。

第二十条 课题资金不可跨年度使用。资金指标下达后,课题责任单位当年未提请资金用款计划的,次年市财政全部收回。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课题预算。课题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 报课题责任单位审批。课题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课题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金的开支推荐使用公务卡结算,发放咨询费、劳务费等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当年底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统筹使用。课题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课题,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课题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课题的已拨资金,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社科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课题和资金使用的管理, 加强对课题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加强课题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课题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课题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课题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 资金管理的职责,课题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市社科联根据课题研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情况,分别对课题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评价和记录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课题立项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课题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课题预算、预算调剂、决算、课题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使用课题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课题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收回,3年内取消课题责任单位申报课题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2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和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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