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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无锡市社科课题成果转化应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6-05-1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以下简称“社科课题”)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动社科研究更好地服务决策、服务社会、服务大众,提升研究成果转化率与应用价值,据国家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成果转化相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立项管理的各类社科课题,包括年度招标课题、专项课题、委托课题等所有市级社科课题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激励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科课题成果转化应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治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严守意识形态安全底线。

(二)服务大局。聚焦中国式现代化无锡新实践、长三角一体化、基层治理、共同富裕、文化繁荣等中心工作,突出决策咨询、实践应用导向。

(三)质量优先。以高质量、有价值、可落地的研究成果为核心,杜绝低水平重复、形式化转化,提升成果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协同联动。构建“市社科联统筹、课题单位管理、课题组实施、部门(单位)应用、社会参与”的转化工作体系,强化跨部门、跨领域协同。

(五)规范高效。明确转化标准、流程、权责和激励机制,强化全过程管理,保障转化工作有序、高效、可持续推进。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课题成果,是指市级社科课题经立项、研究、结项验收后形成的研究报告、论文、专著、咨政建言、政策建议、案例汇编、普及读物、数据模型、调研资料等各类最终成果和阶段性成果。

本办法所称成果转化应用,是指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将社科课题成果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研究方法、数据结论等,应用于党委政府决策、部门工作实践、行业发展、社会治理、文化传承、科普宣传等领域,实现成果价值的过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社科联是市级社科课题成果转化应用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统筹课题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二)组织课题成果征集、筛选、评审、推介等工作;

(三)搭建转化对接平台,推动成果与决策部门、行业主体、基层单位有效对接;

(四)指导、督促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开展转化工作。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高校、党校、科研院所、部门单位、社科学会等)是成果转化应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审核成果内容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数据真实性和意识形态安全。

(二)将成果转化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重要内容,制定配套制度,提供人员、经费、渠道等保障。

(三)指导课题组制定转化方案,跟踪转化进度,对接应用单位、协助收集应用证明。

(四)落实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保障科研人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课题组(课题负责人及成员)是成果转化应用的直接实施主体,主要职责:

(一)树立“研究与转化并重”理念,立项时同步谋划成果转化方向、路径和形式;

(二)提升成果针对性、可操作性,形成研究报告、成果要报、政策建议等多元转化途径;

(三)主动对接应用单位,推动成果采纳、应用;

(四)按市社科联要求提交转化材料、应用证明,配合做好成果宣传推广;

(五)恪守学术诚信,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合规。

第八条 成果应用单位(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要职责:

(一)积极吸纳、应用优质社科成果,将其作为决策参考、工作举措、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二)及时向市社科联和课题组反馈成果采纳、应用情况、实施效果及改进建议;

(三)为成果试点、落地、推广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 转化范围与形式

第九条 成果转化主要范围:

(一)具有学术创新性、理论引领性,对学科发展、理论建设有重要贡献的学术研究类成果。

(二)围绕无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咨询类成果,对策建议具体可行、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三)聚焦基层治理、民生保障、营商环境、生态文明、文化建设等的实践应用类成果,可直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四)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社科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培育文明风尚的科普宣传类成果。

第十条 成果转化主要形式:

(一)政策采纳转化。成果核心观点、对策建议被纳入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文件、规划计划、工作方案等正式文件。

(二)决策咨政转化。成果报送各级党委、政府,供领导决策参考,获得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实践应用转化。成果应用于部门工作、行业发展、基层治理、项目实施、企业经营等,形成工作举措、操作规范、行业标准、解决方案等。

(四)学术传播转化。在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学术会议、专业平台、内刊等发表、出版、交流,提升学术影响力。

(五)社会普及转化。通过讲座、论坛、培训、新媒体、出版物等面向社会普及,转化为公众认知、文化素养、社会共识。

(六)联合交叉转化。与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合作开展课题研究、政策评估、社会调查、方案设计等,实现供需对接、联合转化。

(七)其他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转化形式。

第四章 转化流程与管理

第十一条 转化前期管理

(一)转化谋划。课题申报时,课题组须在《申请书》中明确成果转化目标、形式、预期应用单位和效益。

(二)过程指导。市社科联、课题单位加强中期检查,重点核查转化方案落实情况,指导优化转化路径。

(三)成果规范。成果须标注“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招标课题成果”字样;研究报告、成果要报等须格式规范、数据准确、建议明确。

第十二条 结项与转化材料提交

(一)课题结项时,课题组须同步提交成果转化材料,包括:成果全文、成果要报、应用证明。

(二)结项评审。将成果转化价值作为结项评审重要指标;未按要求提交转化材料的,不予通过结项。

(三)成果入库。结项合格成果全部纳入无锡市社科成果库。

第十三条 成果推介

(一)重点转化成果:以成果专报形式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优先推荐参加省、市社科优秀成果评选。

(二)行业/领域成果:通过专题座谈会、对接会、发布会等,向相关部门、市(县)区、行业协会、企业推介。

(三)学术/普及成果:通过无锡日报、《江南论坛》期刊、无锡社科网、公众号、科普活动等发布传播。

第十四条 转化跟踪与评估

(一)跟踪机制。对重点转化成果实行全周期跟踪,课题组定期报送转化进展;市社科联、课题单位定期走访应用单位,了解实施效果。

(二)评估标准。成果转化应用成效从采纳情况、实施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学术影响、推广价值六方面评估。

(三)应用证明认定。以下材料为有效应用证明:

1. 纳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划、方案的证明材料;

2. 市、市(县)、区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件;

3. 政府部门正式采纳证明(明确采纳内容、应用情况);

4. 应用单位出具的效益证明、实践成效报告;

5. 期刊、报纸、电视、内刊、新媒体(个人自媒体除外)等发表或出版证明;

6. 获奖、入选内参或提案建议、研讨会交流、宣讲及其他可证明转化应用的有效材料。

第十五条 转化经费管理

(一)课题资助经费可按规定列支成果转化相关费用(印刷、对接、宣传、出版等),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二)鼓励课题单位、应用单位给予转化工作配套经费支持。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六条 课题申报与立项激励

3年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课题组,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优先列为资助课题。

第十七条 结项与评优激励

(一)成果获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被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正式采纳、取得显著效益的,可免于鉴定。

(二)在市级社科优秀成果评选中,成果转化应用成效作为核心评价指标。对转化成效突出的课题,优先给予社科优秀成果资助。

第十八条 保障措施

(一)渠道保障。市社科联与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报送机制,畅通咨政建言渠道。

(二)平台保障。依托“智慧社科”信息化平台加强成果转化对接,实现线上线下联动转化。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

(一)市社科联会同相关部门对成果转化全过程监督,重点核查成果真实性、转化材料有效性、经费使用合规性、激励落实情况。

(二)实行转化信用管理,建立课题组、课题单位信用档案,纳入课题申报、立项、结项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结项、收回课题经费、取消3年课题申报资格、追回资助经费等处理:

(一)成果抄袭、造假、数据不实,学术不端;

(二)伪造、篡改应用证明、转化材料,骗取认定、奖励;

(三)成果存在意识形态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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